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提上日程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地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方案出台后,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我国现行破产法为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使用范围限定为企业法人,不涉及自然人破产。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个人参与股票、期货、房产等投资的比例越来越大,企业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连带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因投资失败或意外等原因导致个人财产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由于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常常出现债主权益无法保障或是债务人四处逃债的情况。
实施个人破产法后,在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宣布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和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专家表示,此举可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获得重新来过的机会,一些投资、创业失败的自然人也可以得到信用修复的机会。
但也有人质疑,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可能鼓励一些“老赖”超前消费、肆意举债,然后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脱债务。
专家认为,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个人债务的豁免是有条件的。比如,破产者在监督期内不能高消费,除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所有的收入都属于债权人。对于恶意欠债的“老赖”,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