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P手机版 RSS订阅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特别报道

统一诉讼平台 推动网络监管发展

作者:     
内容摘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指出,要在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科学确定管辖范围,健全完善诉讼规则,构建统一诉讼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张严方

统一诉讼平台_推动网络监管发展

  7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设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会议指出,在北京、广州增设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要举措,要在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回应社会司法需求,科学确定管辖范围,健全完善诉讼规则,构建统一诉讼平台,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

  网络交易的发展特点

  网络交易行业在法律法规、模式转型、线上线下融合等方面呈现出以下发展特点:首先,电子商务领域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制进程加快,《电子商务法》草案在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后,于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另一方面,行业政策和标准陆续出台,《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网络零售标准化建设工作指引》先后发布。与此同时,互联网领域司法不断创新,间接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2017年7 月,杭州设立互联网法院,集中解决管辖区范围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等涉网案件,降低网络交易诉讼成本,到2017年底共立案4859 件,结案3064 件。

  其次,行业持续向高质量、高效能阶段过渡并取得积极成效,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网络消费商品质量不断提升;二是服务型网络消费保持高速增长,2017 年非实物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6945 亿元,占整体交易规模比例的23.6%;三是绿色电商、二手电商进入快速发展期,新能源车、绿色包装、电子运单、电子发票使用进一步推广,二手汽车、二手商品等网络消费平台通过整合社会闲置资源有效地提升商品利用效率。

  最后, 线上线下融合纵深发展,线上向线下渗透更为明显。2017年,阿里巴巴与上海百联、欧尚等零售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京东建立多个线下京东之家体验店和专卖店,反映出电商企业正在加速走向线下。资源融合带动了流通领域供应链的数字化升级,形成从供应商、销售渠道、仓储到门店各环节的协同效用,无人超市等新模式的兴起反映出流通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发展趋势正在形成。

  网络监管难度大

  新的消费领域、新的消费模式、新的消费热点不断涌现,既是经济发展中的亮点,给广大消费者带来福音,也对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提出新要求新挑战。

  第一,传统监管方式难以适应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制度改革和监管难度较大。一般来说,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违法行为存在以下难点:网络违法行为具有区域的不确定性。当前,网络经营主体异地经营情况不同程度存在,由于网络交易自身具有的灵活便利性,很多网络卖家没有实体店铺,经营场所随着区域市场监管环境不断发生改变,从而导致市场监管部门对这种类型交易行为监管失控,如何界定违法行为发生地和管辖权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一大难题。

  违法证据获取及证据效力难以确定。市场监管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关键在于违法行为证据收集与认定。与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电子证据提取和应用难题,一度成为困扰网络市场秩序有效监管,直接影响着网络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违法责任追究难以到位。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络经营主体缺乏法定经营资质主动公开的自觉性,尤其是企业信息类网站,将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置于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极为少见,尽管通信管理局对其网站域名、网站所有人信息进行了登记备案,但作为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一些不法经营者通过网站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单纯通过上述信息来寻找当事人进行违法责任追究,难度较大。

  第二,电子商务企业之间争夺数据、客户,很可能侵害到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一是排他性,限制平台利用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近年来,存在一些大的平台企业限制竞争的现象,每逢“双11”“6.18”等促销节来临,一些电商平台就会采取“二选一”措施,强令平台内的经营者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保证产品只在该平台上售卖,不能在其他电商平台上促销,这是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二是单方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实践中平台经营者常常利用不合理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利用经营者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从近年来的实际情况看,有的电子商务平台在没有广泛征求平台商户意见的基础上大幅度修改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引发众多网上商户与平台的冲突。

  第三,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很大挑战。一是不当的收集行为。网络交易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收到威胁的一个关键因素是非法的收集。例如部分网络交易本身技术存在漏斗,消费者在填入个人信息的过程中极有可能受到木马软件的侵袭,从而出现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盗用的现象;二是不当的处理行为。部分安全规则意识缺失的公司为谋取更多利益甚至会利用相关软件收集消费者的信息,了解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从而服务于商业营销。为促进行业间的交流,消费者的信息会在不同的商家之间流转,然而流传的程序及规则并不完善,导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在流转的过程中被泄露或盗用;三是不当的泄露行为。网络交易中,部分平台内部工作人员在管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程中会出现窃取和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等监守自盗的现象。另外,黑客入侵同样也是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的因素之一。

  第四,政策法规环境有待改善,公平竞争秩序和信息安全保护亟待加强。

  现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等部门规章,虽构成较完备的网络交易监管法规体系,但现阶段尚显粗略,网络交易出现的诸多行为缺乏法律规范,有些规章具体条款的可执行性较为薄弱,尚不能完全满足网络交易行为监管需要。

  未来,能否妥善地解决以上问题,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标签:2018年第8期 
杂志简介 - 组织机构 - 关于我们
版权所有©《光彩》杂志社   联系电话:010-8226201682262069 京ICP备0504120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