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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孕成本”应该由企业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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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近日,媒体刊发了一则“女白领入职3天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辞职”的新闻,孙女士面试时告诉公司自己短期内不打算结婚,入职三天却告诉公司已经怀孕。怀孕期间公司工资照发,没想到,产假结束后,孙女士直接要求辞职。
 
  和以往的劳资纠纷不同,这次舆论纷纷站在用人单位一边,网友认为,孙女士“隐孕”的行为毫无契约精神,法律也过于偏袒孕妇,长此以往,企业更不敢雇佣女员工了。此外,有分析称,我国对孕妇的保护包括“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相加长达18个月,而中国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仅3.7年,中小企业平均寿命只有2.5年,这些企业往往“一个萝卜一个坑”,养活一个“闲人”18个月,是它们难以承受的。
 
  但也有法律人士认为,“隐孕”的板子不能都打在孕妇身上。现实中,孙女士这种情况很少,更多地是公司对于怀孕的女员工降职减薪,正因为如此,一些女员工不得不选择“隐孕”,劳动仲裁机构通常也认为,即使女员工隐瞒了怀孕事实,合同依然有效。这不是袒护孕妇,而是对这种“消极”
 
  维权方式的认可。
 
  而更多人认为,企业追求利润无可厚非,员工追求合法利益也无可指摘,要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政府出面,承担部分生育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只有这样,企业才更愿意雇佣女员工,政府也能更好的享受人口红利。
 

标签:201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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