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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背后的法律责任

作者:李雨石     
内容摘要:网络造谣行为根据具体情节涉嫌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房地产中介圈传来的“新政”
 
  八月的最后十余天里,上海房屋成交量直线飙升,截至8月30日16时15分,上海新房成交1470套,比上一日同一时间超出约400套,连续4天突破1000套。这些突然爆发的购房需求大多与网上盛传的“上海9月起实施的购房新政”有关。
 
  所谓“新政”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9月起,对于持有房产情况不同的购房者,首付款比例将有不同程度的提高;第二、离婚不足一年的购房者,限购及贷款政策按照离婚前的家庭处理;第三、9月起,上海市将调整银行贷款政策,大力收紧信贷。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政”的消息来源并非政府机构,而是房产经纪人的朋友圈。据调查,“新政”发布者上海金丰易居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沈某8月22日在公司员工交流群中连续3次发布9月份起调整银行贷款政策等内容,目的是为了“刺激”客户尽快办理贷款手续,而后在沈某的要求下,其手下的18名销售人员将这一“政策”告知各自的客户。获知这一“政策”后,沈某的上级,区域总监姚某将其进一步升级,编造出上述第一、第二条“新政”。随后,三项“新政”从中介圈流向关注楼市的网民,阅读量达到百万级。
 
  谣言的破坏性
 
  “新政”一经散播,就迅速流传开来,不久便就造成上海的楼市恐慌,甚至引发上海市民为抓紧买房而办理离婚手续的热潮。由于忽然爆发的“离婚潮”,民政部门不得不“限号”办理离婚业务。
 
  据民政局人员介绍,蜂拥而至的离婚大军中,有近九成是为了突破网传的限购政策而来。
 
  8月29日,上海市住建委回应“购房信贷新政传言”,称“未研究过此类政策”,但是由于该谣言对目标人群、市场情绪的把握非常精准,反响极为强烈,即使住建委出面辟谣,上海的房产市场仍未见降温,离婚热潮不退,谣言也依然以几何级速度被转发、传播,导致上海楼市一片混乱。
 
  此事并非特例,近年来,网络谣言造成的社会恐慌与灾难历历在目。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海岸发生9.0级地震,地震造成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4号机组发生核泄漏事故。3月15日中午,浙江省杭州市某数码市场一位网名为“渔翁”的普通员工在QQ群上发出消息,称日本核电站爆炸对山东海域有影响,而且污染不断扩大。随后,这条消息被广泛转发。16日,北京、广东、浙江、江苏等地发生抢购食盐现象,并引发了一场全国范围内的恐慌和抢盐风波,期间更有商家趁机哄抬物价,市场秩序一片混乱。
 
  2011年2月10日凌晨,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有人传言,陈家港化工园区大和化工企业即将发生爆炸,导致陈家港、双港等镇区部分不明真相的群众产生恐慌情绪,离家外出。11日凌晨4时左右,由于下雪天黑路滑,双港镇居委会八组群众10多人乘坐的1辆改制农用车滑入河中,2人当场死亡,另有5人受伤,送至医院后,又有2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此外,2008年的“蛆橘事件”导致全国柑橘严重滞销,橘农血本无归;2011年的“皮革奶粉”谣言,导致经历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的中国乳业再受重创;2011年10月,重庆某大学本科生皮某在网络散布“毒针刺人情况在重庆出现”的谣言,引发校园内学生的不稳定情绪。如此种种,不胜枚举。
 
  网络造谣受严惩
 
  在这个人人拥有博客、微博,微信朋友圈的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每个声音都会找到它的听众。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易产生群体效应,因此,谣言一旦形成并通过网络传播,其破坏性与社会影响力远远超过传统传播途径。另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网络信息碎片化,使得人们难以详尽了解事件并客观地对信息作出客观、正确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立法、执法、行政机关应当义不容辞地肩负起维护网络信息真实性,打击造谣、传谣行为,维持社会稳定的责任。
 
  针对上海房地产市场虚假“政策”的产生和宣传,上海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开展侦查。9月8日傍晚,上海警方称,已抓获并刑事拘留7名涉嫌恶意编造、传播相关谣言的人员。同时,上海市网信办依法对13个违规微信公众号暂停更新30日,关闭5个违规微信公众号。至此,上海市的“离婚购房潮”方告一段落。
 
  律师点评
 
  造谣、传谣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并未就网络谣言这一特定行为规定具体、明确的责任类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散布网络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法人的商誉的,则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013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网络造谣行为根据具体情节涉嫌构成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罪名,部分罪名将面临最高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该规定已于2013年9月10日正式施行。
 
  由于刑法是所有部门法中对于违法行为惩罚最为严厉的部门法,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将网络造谣、传谣这一违法行为做了详尽的表述和界定,并将其纳入刑法范畴,为执法机关依法追究网络谣言犯罪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这也说明立法、司法部门对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力度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就“上海房产新政谣言”一事来说,涉案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满足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要件,且严重影响社会秩序,造成极大损失,已经触犯了刑法,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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