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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优步中国合并是垄断吗

作者:李雨石     
内容摘要:  是否构成经济法概念上的垄断,要对“相关市场”与“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加以界定,并确认合并后有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2016年8月1日,滴滴出行宣布与优步全球达成战略协议,滴滴出行将收购优步中国的品牌、业务、数据等全部资产。作为中国打车软件市场的两大巨头,滴滴和优步中国的合并将使得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归于一个主体之下,这是否会导致市场垄断?
 
  打车市场群雄逐鹿
 
  2010年,第一家专业提供约租车服务的软件易到用车正式上线,此后,基于LBS(企业借助互联网或无线网络,在固定用户或移动用户之间,完成定位和服务销售的一种营销方式)的移动打车应用渐次登场,其中的代表主要有摇摇招车、打车助手、快的以及2012年9月9日上线的滴滴打车。
 
  2013年下半年,随着政府开始对打车应用加大管理力度,以及各个公司对“打车软件”盈利模式的摸索与尝试,打车行业开始大洗牌。很早就得到了阿里巴巴投资的快的与获得腾讯投资的滴滴逐渐占领打车市场,形成双寡头之势。
 
  此后,“两分天下”的格局逐渐明朗,两家公司对于市场份额的抢夺也近乎白热化,2014年,滴滴与快的补贴大战全面开打,出行订单量迅速攀升,之后双方进入拉锯战,烧钱速度也从早期一天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最终,滴滴与快的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对掐对双方的发展并不理智,价格战的结局是两败俱伤,而纯粹的补贴竞争更是畸形的商业行为,唯有合作才能维护共同利益,实现双赢。经过反复的接触、谈判、协商,2015年的情人节这一天,两家终于宣布实现战略合并。
 
  优步中国联手滴滴
 
  与快的、易到用车这些本土公司不同,2009年成立的优步,以“互联网+交通大数据”的创新模式成为全球第一个通过智能手机应用软件实现一键实时叫车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2015年10月,优步中国进驻上海,与滴滴出行合并前,优步业务已扩展至国内20多个城市,并覆盖近7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多个城市。可以说,优步是互联网打车应用的始祖,与滴滴相比,优步起步更早,覆盖区域更广,具有更加丰富运营经验与国际化视野。而滴滴则是土生土长的中国企业,其本土化的特点使其更能适应中国的国情,也善于把握、吃透甚至影响相关政策的制定。关系熟,体量小,灵活性强等特点决定了滴滴出行在中国市场上具有优步无可比拟的优势,与快的合并后的滴滴出行实力已经今非昔比。
 
  与之前的滴滴、快的之战相似的是,滴滴出行与优步之间也经历了惨烈的价格补贴战争。在一番艰苦较量之后,双方也产生了握手言和的意向。
 
  按滴滴出行早期投资人朱啸虎对外披露的信息:滴滴和优步断断续续一直谈过好多次,但双方的期望值差距非常大,优步想要得到滴滴40%的股份,但双方一直谈不拢。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中国市场的疯狂烧钱补贴已经让优步感觉资金吃紧。优步全球的董事会考虑把优步中国处理掉,优步创始人、全球CEO卡兰尼克顶着不得不舍弃优步中国的巨大压力与滴滴洽商合作事宜,并最终接受滴滴20%的股份作为对价。
 
  是否构成垄断成焦点
 
  早在滴滴与快的合并时,就有人提出两者的合并行为可能构成垄断。易到用车曾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指责滴滴与快的的合并行为违反《反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最终,商务部并未要求两家企业进行申报。究其原因,在商务部反垄断局看来,这项合并并没有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且不认为该项合并可能存在限制竞争之虞。同时,据有关媒体报道,当时用打车软件叫车出行仅占出租车出行比例的15%,还有85%的用户选择传统的招手打车,这也是多数人坚持认为滴滴、快的合并不形成垄断的最主要理由。
 
  然而,时过境迁,出行市场与互联网约车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使得如今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的合并再次引发了关于垄断的讨论。
 
  律师点评
 
  探讨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是否构成经济法概念上的垄断,要对“相关市场”与“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加以界定,并确认合并后有无“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垄断与竞争均为特定市场范围内的相对概念。在一定范围内的市场内的垄断,如果放在更大范围的市场内考察,则不一定是垄断。在反垄审查案件中,恰如其分地界定相关市场,是判断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市场地位,评估垄断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前提和条件,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滴滴总裁柳青表示:滴滴收购优步中国之后,也仅仅是在网约车市场上取得了领先地位,出行领域还有租车、计程车与公交车、地铁等多种方式。案例|September 2016因此,滴滴与优步的专车市场占有率远未达到市场独占的程度,也不可能使经营者获得垄断利润,不会构成垄断。柳青否认合并构成垄断的前提,是她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全部出行方式,滴滴出行与优步中国合并后,并不能就整个出行市场行成垄断。事实上,滴滴与优步中国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其症结也正在于“相关市场”的界定范围:就手机叫车市场而言,优步中国与滴滴无论从营业额还是市场份额来说,恐怕都超出反垄断法的规定,但如果将“相关市场”界定为包括出租车、商务约租车、公交、地铁等整体出行市场来看,优步中国与滴滴的合并又远远未达到向商务部申报的标准。
 
  界定“相关市场”涉及时间、商品和地域三个维度,以三个维度分别界定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讨论滴滴与优步中国的合并是否构成垄断,应当谨慎界定是在何种时间、地域范围内的何种商品/服务,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审查。
 
  “较为紧密的相互替代性”的标准亦不应笼统地认定为“供人们出行的全部交通手段”。公交车与出租车、地铁与专车,在出行感受、时间成本、经济花费、便捷程度上均有较大的差别。各个出行方式之间是否真的构成“紧密的相互替代”,有待进一步探讨。
 
  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禁止的市场垄断行为。此前,经过多年的“补贴”大战,滴滴、优步中国在服务需求端(乘客端)、服务供给端(司机端)均占有了极高的份额,两家合并后占有90%以上的应用软件打车市场,客观上必然导致应用软件打车这一相关市场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并达到“实质性减少竞争”效果,加剧它们与其他市场参与者或竞争者不平等竞争地位,进而在很多城市取得处于垄断地位的优势,产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标签: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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