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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行业面临全面调整

作者:王芳宜     
内容摘要:  相关制度的建立及监管部门的确立,标志着网贷机构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走上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
  8月24日,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网贷内涵、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由于大部分现有网贷机构需要根据《暂行办法》进行整改或调整,网贷行业或面临洗牌。
 
  重申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对分散的小额信贷供给不足、审批缓慢、贷款条件较高,以及民间投资需求旺盛等因素的作用下,通过互联网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搭建快捷联通平台的网络借贷机构迅猛发展。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末,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约2300家,较2014年末增长了近50%;借贷余额超过6000亿元,较2014年增长了近500%.然而,由于行业发展欠缺规范以及监管,网贷机构“跑路”“提现困难”“非法集资”等问题时有发生,让投资人蒙受损失的同时,整个网络借贷行业也陷入信任危机。
 
  为使网贷机构与金融机构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暂行办法》再次界定了网贷内涵,重申了从业机构为“金融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明确提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要求。这意味者未来网贷机构将只能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中介服务,而不能插手包括归集资金、提供担保、发放贷款等《暂行办法》明确禁止的事项。由于网贷机构负有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等义务,因此,网贷机构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也将更加紧密。
 
  基于网贷机构的中介地位,《暂行办法》同时对网贷机构资金管理做出了规定,网贷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管存资金做为网络借贷得以实现的中间环节,能在最大程度上保障资金安全、避免平台直接接触、甚至挪用投资人资金以及从事规定范围以外的业务,增强借贷双方对网贷机构的信任。目前,考察网贷机构有没有第三方资金托管,有没有和银行合作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是判断平台是否安全可靠的最直接的方法,几乎所有的“跑路”平台都缺乏资金托管环节。但值得注意的是,存管方负责审债权的真实性对于存管真正发挥作用至关重要。
 
  设定借款余额上限
 
  本次出台的《暂行办法》一大亮点是对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做出了要求,即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元。同时,网贷机构不得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借款人也不得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上述限额规定可以有效防范风险的过度集中,对机构和投资者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也体现出鼓励网贷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服务的政策导向。但网贷平台小额化新联在线副总经理、首席运营官陈智诚认为,对单户借款金额上限的限制,将导致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额度受限,中小企业的融资通道收窄,中小企业少了重要的融资渠道,供需关系的改变将会使融资成本上升。
 
  目前,网贷机构中从事房地产抵押、企业贷款、汽车抵押的平台不在少数,本次《暂行办法》对借款限额的规定对此类平台影响最大,为避免对行业造成冲击,《暂行办法》安排了12个月的过渡期,但相对征求意见时18个月的整改期限安排,留给网贷机构调整业务的时间已大幅缩短。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陈莉认为:“网贷平台中涉及到房产、汽车抵押等大额贷款项目面临调整,平台此后必须转型,消费信贷有望成为平台主要发展方向。”
 
  借款余额的限制要求网贷机构准确掌握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情况以及实时变化,因此,业界普遍认为,在尚未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网贷中央数据库的情况下,这一规定的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加强事后监管 倡导行业自律
 
  相比严格的业务界限,《暂行办法》并未对于网贷机构的实缴资本等准入条件做出限制,根据《暂行办法》,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仅需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但与此同时,《暂行办法》设置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体系,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并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对相关环节进行审计、认证与评估。完善的信息披露可以帮助投资人有效识别平台和项目风险,增加问题平台造假难度,进而推动网贷行业优胜劣汰。
 
  在监管方面,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行业的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及风险防范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及监管部门的确立标志着网贷机构告别了野蛮生长时代,走上规范化、法治化发展轨道。
 
  今年3月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成立之初,该协会即被赋予行业自律职能,本次《暂行办法》中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网贷管理中的具体的职责。具体包括,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调解纠纷;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等。8月初,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即向会员公布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其引导行业自律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定义和规范的披露指标有86个,其中强制性披露指标65个、鼓励性披露指标21项。
 
  上述标准及自律规范正式实施后将成为《暂行办法》搭建的对网贷行业监管基本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签:201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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